導論
凡例
破邪論 卷上
破邪論 卷下
參考書目
凡例
一、《破邪論校釋》以再雕《高麗藏》「東國本」為底本。在比對、消化中華書局《中華大藏經》、日本《大正新脩大藏經》之基礎上,復以宋本《思溪圓覺藏》、《思溪資福藏》、《磧砂藏》、元本《普寧藏》、明本《永樂南藏》、《永樂北藏》、《徑山藏》、清本《龍藏》等為參校本,若有必要,則並他校以《廣弘明集》、《法苑珠林》、敦煌文獻,乃至與文中關涉之重要文獻。
二、本書名為【校釋】,乃合「校記」與「註釋」,二體分行,先「校記」後「註釋」,附於各段正文之後。正文中之出校,於段落之字詞後以「」標示。註釋則以「」標示,置標於單詞後;若以文中所徵引文獻之整段文句為註解單位者,則逕置標於所引括之句段之首,以清眉目。
三、為避冗贅,校文中之各本,均用簡稱,如《趙城金藏》簡稱《金》;《高麗藏》簡稱《麗》;《思溪圓覺藏》簡稱《思》;《思溪資福藏》簡稱《資》;《磧砂藏》簡稱《磧》;《普寧藏》簡稱《普》;《永樂南藏》簡稱《南》;《永樂本藏》簡稱《北》;《徑山藏》簡稱《徑》;《龍藏》簡稱《清》,依校本年代先後排列。敦煌抄本則逕標文獻序號置於末。
四、校語表述模式亦儘量統一,校語只錄它本與底本異者,同者即不錄:若「底本」為確,則校語省「今依」一語,徑標「它本」作何,以供對照參考(如:《○》作「A」;《○》作「B」);若「底本」有誤,則先示「底本」作某,後示以「今依」某作某,或「今依」某某改(或補、刪)。
五、為顧及原文句讀與句段理解之流暢與合理性,正文中校語所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號之原則如下:
(一)某本之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作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,某本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後有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,或某本無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,則標語在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後。
(二)某本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前無某字(「某語」),或「某」字(某語)前有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,則標號在「某」字(「某語」)前。
六、註釋之原則大抵以重要之名相概念、典故事類、成語辭彙、引文出處及少見之歷史人名、地名、書名,及生難字詞之異文考校等為主;名相、概念若為「共名」性質而為諸經皆有之者,或未確知法琳所引語源乃至孤證者,則不標出處。校文為註釋之基礎,唯有必要時,亦援之以「理校」:基於文字註釋與文意脈絡之判讀,據以作為釐訂各本生澀字詞異同判斷之參考。除非底本文意不通而明顯有誤,則從他本;若有兩可,則儘量依從底本。
七、論中所徵引之典籍原文,若因文獻來源不明致段落起迄不可考者,則不輕易於冒號(:)後標上、下引號(「」或『』),故事敘述中的人物對話則仍標之。
八、正文中凡缺筆、異體、俗體字,均改作標準繁體字,並視情形注釋。
九、《破邪論》卷上、卷下行下之「千字文」之「既」字號不錄。另,卷下所依之底本《麗藏本》末有「丙午歲高麗國大藏都監奉勑雕造」一語,不錄。